( 试 行 )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本条例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中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二、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五种。
第五条 违纪造成损失或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或负担法律界定的各种费用,同时给予违纪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受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满6个月后,学生可提出撤销申请;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满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学院研究可以终止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终止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毕业时尚未终止察看的作肄业处理。
第七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
(二)主动终止违纪,有效阻止危害后果发生。
(三)主动检举其它违纪并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奖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其终止察看后半年内取消奖学金以及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三、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游行示威、非法集会,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非法游行示威、集会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上。
(三)被判管制、拘役、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生活秩序,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同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给予警告处分;不服从管理,欺骗、顶撞、刁难教职员工或各岗位管理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漫骂教职员工或各岗位管理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擅自调换宿舍或者床位不听劝阻,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私自校外住宿(夜不归宿),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转借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伪造、变造学生证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未经批准组建校内社团,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以威胁、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给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给予警告处分,发起或参与赌博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流氓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反对国家政权的标语、漫画、传单、条幅、光盘以及散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谣言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无效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吸食毒品或参与贩毒者,除按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习纪律,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一周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给予警告处分;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9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个学期内迟到或早退累计15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旷课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分别按以下顺序给予处分;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
1、一周8学时;一个月16学时;一学期 30-3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一周16学时;一个月24学时;一学期40-5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
3、一周24学时;一个月32学时;一学期56-7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一周32学时;一个月40学时;一学期71—8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周40学时;一个月48学时;一学期90及以上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不服从教师管理,顶撞教师,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谩骂教师,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考试纪律,分别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 一般违纪如交头接耳经监考教师口头警告后仍无悔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2. 抄书、带小抄、与他人交换试卷、运用通讯工具作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3. 由他人替考、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以及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实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因责任心不强而出现医疗事故;
2. 实习期间回校扰乱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3. 与服务对象关系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
4. 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及住宿点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1.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动手打人,未致伤他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伤他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 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一律负担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
8. 持械打人造成伤害、后果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 对打群架和结伙欺凌他人的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0. 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造成不良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 个人、组织或指使校内外人员殴打学校教职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录制校园暴力及其它不良视频图像等,加以传播,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微信、微博、QQ等媒体捏造事实,散布传播有损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同学的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信息,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透露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勾结校外人员欺凌、骚扰同学,造成不良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盗窃、损害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损坏花卉、树木、草坪,破坏公共环境,不听劝阻,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教学、实验、宿舍等校园内一切设施),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后果严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
(三)参与窝藏、分赃或销赃,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盗窃财物价值在50(含5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在50-100(含100)元,给予记过处分;盗窃财物价值在100-200(含20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盗窃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窃或故意毁坏公共图书价值在30元(含30元)以下,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盗窃价值30元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盗窃价值200(含200)元以上或盗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者其它邮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 敲诈、勒索别人财物(强迫他人购买食品、衣物、索要现金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进行敲诈、勒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影响校风,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或参与卖淫、嫖娼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在校园内吸烟、喝酒,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酗酒滋事,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内违章用电,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焚烧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导致事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 因过失造成火灾等事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私自离校或私约网友及其他人员擅自离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不按时回宿舍就寝,给予警告处分;不按正常途径进出或协助他人不按正常途径进出宿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片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有影响其它使用者不能正常使用行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已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累计处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职业教育学院。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