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德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结合职业教育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系指由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管理、保障部门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由于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论,散布谣言,造成严重后果;
2、教师无故缺课、停课。
3、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含3000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4、故意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5、徇私舞弊,评卷时无原则的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或学生成绩报送后,更改学生成绩的。
6、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
7、因管理不善导致在校生一个班以上成绩丢失;
8、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一个考场试卷丢失;
9、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
2、教师以事先请假而受理者未做相应安排,致使学生等待20分钟以上或停课;
3、未经教务科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l/4以上。
4、应有作业的课程,一学期不布置或不批改、不检查作业。
5、试题严重出错或错发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6、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7、考试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8、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
9、考试时,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收。
10、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超过20%:
11、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3000元或学生人身伤害;
12、因管理不善导致在校生一个班以内成绩丢失
13、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等不能正常进行。
14、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非紧急或特殊情况,未经教务科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或擅自占用教学场地,影响教学秩序:
2、未经教务科同意,擅自请人代课、互相窜课;
3、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
4、上理论课或实验课无教案;
5、擅自将上课时间改为自习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6、实践教学内容安排少或准备不充分,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相应教学内容;
7、实践教学中不进行认真指导,做与教学无关的其他事情,或者擅离教学场地,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
8、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进度讲课,超前或滞后8学时以上;
9、上课着装不得体,有失教师身份;
10、向学生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11、不按规定命题,试题明显不符合要求;
12、因试卷短缺及其它工作未准备好或管理人员未到致使考试推迟;
13、错阅试卷、错评、漏登成绩;
14、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或使学生受轻伤;
15、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学文件、材料、成绩等;
16、安排教学任务出现错、漏,或应开课程未排入教学计划,影响正常教学;
17、未经教务科同意擅自调用上课的学生参加其他活动,或擅自停学生的课;
18、教师上课时使用手机;
19、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l、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事故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科,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降低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2、教务科查实后,事故责任人应做出书面检查,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中的“事故情况、原因”,教务科根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或责任人尽快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上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学事故认定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代替。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的负责人视为责任人,与当事者一并处理。
3、一级教学事故由院长核定,二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核定,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科核定。核定后送学校办公室存档。
4、教学事故核定后,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并进行教育。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如果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3天之内向教务科申诉、反映。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l、一学期内有1~2次三级教学事故,每次扣发津贴200元;一学期内有3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者,从第3次开始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2、一学期内有1~2次二级教学事故,每次扣发津贴300元;一学期内有3次以上二级教学事故者,从第三次开始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3、每次一级教学事故,扣发津贴500元。
4、年度考核
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照《职业教育学院年度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职业教育学院